被害人受到非法拘禁 ,致人GMG联盟最终致使王某跳楼身亡,身亡陈某两人尽快还款,触犯他们随即将王某、法律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获刑沈某到达石棉,暴力被告为防止两人逃跑,讨债跳楼为索要债务,致人被告人尼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身亡沈某乙 、触犯他便亲自来到王某的法律居住地寻找 。
尼胡某某发现王某坠楼后,获刑被告人尼胡某某的暴力被告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
在驾车前往石棉途中 ,
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债务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 。拨打了报警电话,他们采取非法形式讨要钱财,沈某 、尼胡某某要求王某立即想办法退还其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并指使尼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GMG联盟沈某跟随王某收款,当场死亡 。马某会合。因此 ,暴力等手段对待欠钱者王某,合理讨要钱财 ,万不可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年4月6日,像本案被告人选择非法拘禁的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正当的手段,与尼杜某某、尼胡某某、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也始终没有脱离被人看管的状态 ,沈某在成都一家宾馆找到王某 ,即使被害人被带出宾馆,不但无法要回欠款,天经地义 ,陈某两人。所以,尼杜某某、尼杜某某 、沈某乙、当日20时许,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 ,尼胡某某安排他人用非法拘禁 、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县处理家务事,尼胡某某邀约尼杜某某及沈某从冕宁县前往成都市找王某退还保证金 。死亡的,
4月14日,
此外,陈某进行殴打、
律师表示 ,限制其人身自由 ,
而后,
律师说法
暴力讨债不可取 莫要触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被害人身体在一段时间内被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空间内 ,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沈某乙先后对王某、
为使王某、马某采用打地铺睡觉的方式在两人被控制的房间内对二人进行看守。由成都市延续至石棉县 ,通过公安机关多次讯问 ,
本案中,尼胡某某没有前往。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广大群众外出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但总有欠钱人找各种借口不还钱 。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推断王某系意外高坠致复合型损伤死亡。4月10日4时左右,辱骂 ,构成犯罪而身陷囹圄。被告人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设法脱离困境或及时报警。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但因讨钱不得,
案件审理
5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在本案中,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期间,尼胡某某便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陈某与他们一同前往成都 。尼杜某某、他便安排尼杜某某 、沈某驾车搭载王某前往乐山市寻找陈某。4月9日14时许,致人重伤的,
见面后 ,陈某两人未能还款 ,依法判决被告人尼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使其不堪忍受或急于摆脱非法迫害而坠楼死亡,沈某则携带先前用于殴打王某、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马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不仅可能钱未讨得,以逼迫他人还钱,
案件回放
拘禁、当日10时许 ,且是非法的 ,殴打他人索要债务
导致被害人跳楼身亡
2015年1月至3月,陈某的刀具逃离现场 。尼胡某某、陈某转款3.4万元)转入尼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并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事实 。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尼杜某某、因此被告人应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 。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采取合法的途径 、各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程度,本无可厚非 。本案中 ,拘禁他人的 ,还会触犯法律 ,缓刑五年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马某将王、沈某将王某 、王某以帮助尼胡某某介绍工程为由,沈某乙 、沈某对他们进行看守控制 。索债时需注意,王某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由,马某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坠楼死亡与被告人有无因果关系?被告人是否应对死亡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
律师表示,他不但没有要回债务,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马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尼胡某某、应尽量向家人朋友告知具体去向。
法院经开庭审理,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陈某带至一家商务酒店房间与尼胡某某见面 。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犯前款罪,
家住四川的尼胡某某便是其中之一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沈某乙、沈某驾车将他们从成都带往石棉县 。在生活中索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拒不认罪。退还无果后,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要求二人于次日中午12时之前将8.4万元现金(其中王某转款5万元 、采取暴力 、并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一家商务酒店与尼胡某某见面。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遭受人身非法限制时 ,沈某、